袂圜以应规;曲袷如矩以应方;负绳及踝以应直;下齐如权衡以应平。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故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完且弗费,善衣之次也。
謝奕作剡令,有壹老翁犯法,謝以醇酒罰之,乃至過醉,而猶未已。太傅時年七、八歲,箸青布褲,在兄膝邊坐,諫曰:“阿兄!老翁可念,何可作此。”奕於是改容曰:“阿奴欲放去邪?”遂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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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伯之丧,敬姜据其床而不哭,曰:“昔者吾有斯子也,吾以将为贤人也,吾未尝以就公室;今及其死也,朋友诸臣未有出涕者,而内人皆行哭失声。斯子也,必多旷于礼矣夫!”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敬姜曰:“妇人不饰,不敢见舅姑,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于斯?”命彻之。
張吳興年八歲,虧齒,先達知其不常,故戲之曰:“君口中何為開狗竇?”張應聲答曰:“正使君輩從此中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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