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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法苑笔记》第八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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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主要是受到了一部分所谓的“法学专家”的误导,这些所谓的“法律专家”,经过法学研究认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是我们的人民,他们之间产生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既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当然得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所以那怕被告人恶意地拒绝归还他人一个亿人民币的财产,最重也只能是司法拘留十五天。在这些“法律专家”的庇护下,那些侵占他人财产的被告、被执行人,暗地里是乐得一塌糊涂。多么好的法律制度啊,多么人性的“法律专家”啊。我如果去抢劫、盗窃、诈骗他人一个亿的财产,有十个头也被杀掉了。现在通过这些法律专家的法理解释,我拿了人家一个亿,最多只用在看守所里待上十五天。然后就可以称心如意地挥霍这一个亿的巨额财产。一个亿啦,我正常劳动八辈子也赚不了这么多钱,现在用一张合同、一张欠条,就轻轻松松地得到了这么多财产。有这么好的事情,下辈子我还是做被告,我还是做被执行人,我还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然后到看守所里待上十五天,出来再享受那一个亿,不,下一次和原告签合同把合同标的定为二个亿。反正一个亿是司法拘留十五天,两个亿也是十五天,他法院敢多关押我一天,我出来告他们,让他们进行国家赔偿。我们在座的都是法律工作者,可能有人认为我以上所说是言过其实、危言耸听了。我可以认真地再说一遍,我没有言过其实,也没有危言耸听。在我们国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现在就是处于这种状况。”

“有的同志可能会讲,在法院诉讼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有一些确实是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所以他们才不能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对于这种行为只能按照民事制裁来处理,否则就扩大的刑事打击面,会让很多民事案件当事人受到本不应该受到的刑事制裁。应该讲,这些同志讲得可能也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要和这些同志讨论几句,是的,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是有风险的。经营失败的,也是不在少数。但是,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我们大家都是学习法律、研究法律的。难道我们大家不能够分辨哪些是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债务不能履行,哪些是以经营失败为借口、以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吗?再者,国家也可以通过立法来进行这两者的界限。还有一点我要说明的,你被告、被执行人的经营失败为什么要拉着原告、申请执行人来为你承担损失呢?法律上不是有一个责任自负的原则吗?我前面说了,造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现象屡禁不止,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已经成为了制约我们这个社会走向文明法治的绊脚石。有的被执行人公开地叫嚣,我有钱就是不还,你顶多把我关押十五天,多关押一天你试一试?有的被执行人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就是把自己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让你法院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他的本意就是要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这种侵占是通过我们在坐的人民法院的法官之手合法化了。把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轻化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请问,我们的法律在干什么?我们的法官能够干什么?”

说到这里,李忠厚很激动地挥了挥手:“所以,我个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在行为没有结束前,是一个延续的过程。在这个延续过程中,他的行为的性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他的心理活动、行为表示在发生变化的。前面作为民事诉讼案件时,他可能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后面有财产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时,他的心理状态变了,他的行为性质也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已经由双方因为对合同理解的不同、对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尽相同、对法律理解的不同,而产生民事纠纷,转变为因为他想恶意侵占他人财产,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这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了。对于这些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我们法官不知道吗?我们的所谓法律专家不清楚吗?我们的立法者不了解吗?不,他们全都知道,他们集体选择了沉默、集体选择了漠视。他们只是看到了被执行人经营失败的假象,而没有看到原告、申请执行人因为财产被他人“合法侵占”后,造成了申请执行人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状。有的原告、申请执行人因为在外面有大量的资产被他人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方式而“合法侵占”,自己家里、公司里却家徒四壁。这个时候,我们的法律专家、我们的法官,会去劝原告、申请执行人:不是我们不执行,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我们法院也不能造钱来付给你啊!以后机会还多得很,东山再起吧!”

“所以,我们大家要集体警醒,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他的心理状态已经变化为恶意侵占他人财产了,而不是所谓的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债务了,有犯罪的主观恶意、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方面、有犯罪的被侵害主体、有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主体,犯罪的构成要素全部都有。这种情况应该给他定性为犯罪,至于罪名吗?就定合同侵占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我觉得定合同诈骗罪是比较恰当的,因为被执行人主观上具有编造、捏造事实,欺骗他人的犯罪故意,同时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罪名确定了,量刑呢?既然是合同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那就以犯罪金额作为量刑的主要考量,要科以重判,不能不痛不痒地判个三年以下或者是七年以下,这样起不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且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以上就是我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现状的一些思考,说得不一定对,希望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皇甫院长、谢谢各位领导、谢谢各位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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