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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法苑笔记》第一百零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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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刑事案件是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邓向书,男,汉族,二十七岁,蜀省大州人,高中文化。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邓向书从老家蜀省大州开车回其打工的居住地东江省江滨市临江县。其高中同学梁冠希是一个在江滨市从事毒品交易的毒贩。梁冠希得知同学邓向书从大州回江滨市,便请他为自己顺车带一公斤□□到江滨。

邓向书是一个成年人,当然知道运输毒品是犯罪,但他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回绝同学。他想路上这么多车,警察也不知道自己车上有毒品,不会查到自己的车,就为了同学冒一次险吧!邓向书按照梁冠希的要求,在老家大州市拿到一公斤□□,路上还算顺利,没有人盘查,一路顺利到达了江滨市临江县。

当梁冠希在饭店为邓向书接风时,被从天而降的缉毒民警当场抓获,此时一公斤□□还在邓向书的旅行包里。

江滨市公安局缉毒支队经过侦查,认为梁冠希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邓向书涉嫌运输毒品罪。经过江滨市检察院审查,将梁冠希、邓向书起诉到江滨市中级法院。江滨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梁冠希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主犯,而邓向书则属于从犯,应当另案处理。便以裁定的形式将案件指定江滨市临江区法院审理。

“本案的案情就是这样,我们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宏全、助理审判员陈正舒为合议庭成员。现在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属于我院审判的案件,应当由江滨市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江滨市中级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无法律依据。另两位合议庭成员王宏全、陈正舒则认为,既然江滨市中级法院已经指定我们临江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那么我们就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就可以了。”审判长江伟青汇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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